*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1月5日 实施日期:2005年11月5日)废止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银办发[2002]217号 2002年9月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额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的运行管理,保障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支付系统运行的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以下简称总中心)和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地市中心支行的清算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
商业银行前置机系统的运行部门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包括下列范围:
(一) 国家处理中心;
(二) 城市处理中心;
(三) 商业银行前置机系统;
(四) 连接国家处理中心与电子联行主站的电子联行转换中心;
(五) 各中心(系统)互联的网络。
第四条 总中心负责国家处理中心、电子联行转换中心及国家处理中心与城市处理中心之间网络(以下简称主干网络)的运行和维护;对城市处理中心进行运行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各分中心负责所在城市处理中心及其相关网络的运行和维护,配合总中心维护主干网络;负责所在城市商业银行前置机系统运行的协调指导。
各商业银行负责本行商业银行前置机系统的运行管理和维护。
第二章 操作管理
第五条 支付系统国家处理中心、电子联行转换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应设置系统管理员、业务主管、操作员和技术支持员岗。
系统管理员负责配置运行参数,设置、监视系统运行状态,增加、更改、删除用户等。
业务主管负责系统的业务运行,对用户授权,设置业务参数,处理或授权处理异常支付业务等。
操作员根据业务主管授权负责日常运行操作,维护行名、行号数据,备份业务数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