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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第四章 设备管理

  第十五条 支付系统设备(包括计算机软硬件、网络、安全专用设备等)应按人民银行资产管理办法实行专人管理。按来源、类型、型号、数量、安装日期等登记造册,并做到定期复检、账实相符。禁止将支付系统设备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支付系统主干网络设备由总中心统一维修。
  第十七条 支付系统没备和场地配套设施应按技术规范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填写检查维护记录备案。
  第十八条 对支付系统设备可能出现的故障要制定可操作的应急和恢复方案,并配备随时可用的备份设备。
  第十九条 支付系统设备因故障需外出维修时,应将相关数据删除。
  第二十条 支付系统机房应配备专用传真机、专用程控电话、拨号备份线路和专用调制解调器。

第五章 文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运行文档包括支付系统有关技术资料、操作手册以及支付系统运行中使用和产生的存储介质信息和书面信息。
  第二十二条 运行文档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保管人员调动时,应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运行文档保管应入库,并登记“运行资料保管登记簿”,做到防盗、防磁、防火、防潮、防蛀。
  第二十四条 对存储介质形式的运行文档,要定期检查、定期复制,防止因存储介质损坏而丢失资料。
  第二十五条 运行文档只限内部使用,严格按照借阅人岗位职责登记借用,禁止复制和外借。
  第二十六条 支付系统运行中产生的书面信息和存储介质信息按同期会计档案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废弃或过期运行文档的销毁,比照会计档案的销毁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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