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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第三十六条 支付系统使用的存储介质,应进行严格的病毒检查,防止计算机病毒侵入。
  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支付系统生产设备上进行开发和培训;禁止在支付系统生产设备上使用非支付系统专用的存储介质;禁止在支付系统设备上安装与支付系统运行无关的软件。
  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支付系统设备相关参数、配置信息和各系统参与者的支付交易和账户信息。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支付系统设备不得与其他设备、网络连接。
  第四十条 系统管理员每月至少应对备份设备进行一次检查,并作好记录,保证支付系统备份设备随时处于可用状态。

第七章 故障处理

  第四十一条 支付系统出现故障应遵照先报告、后处理、尽快恢复运行的原则。
  第四十二条 支付系统故障分常规故障和非常规故障。排除程序和方法在技术维护手册上有描述的故障为常规故障,其他故障为非常规故障。
  第四十三条 支付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常规故障,由技术支持人员或系统管理员按照相关技术维护手册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支付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非常规故障,操作人员应立即记录或复制设备提供的相关信息,并将故障现象报主管领导,由主管领导视情况逐级上报,同时由技术支持员或系统管理员根据具体情况对故障进行排除。短时间内不能排除故障并影响运行时,应请求上一级运行部门进行技术支持或启用备份设备。
  第四十五条 故障排除后,应作好故障现象、故障分析和处理结果的记录。
  第四十六条 在清算窗口开启前,故障仍不能排除并影响运行时,应参照《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等有关规定处理大额支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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