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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担保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信誉程度高,达到或相当于贷款人认可的AA级企业信用等级标准。
  (二)经营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不高于80%。
  (三)保证人依法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的财产易变现、能保值,担保总额不超过其净资产总额(剔除保证人已经担保的资产额度)的两倍。
  第九条 下列组织不能作为贷款保证人:
  (一)各级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职能部门。
  第十条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同时提供保证人的下列资料或证明文件:
  (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年检登记文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证明文件。
  (三)税务登记证明副本。
  (四)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前两年的财务和会计报表(企业成立不足两年的,提供与其成立年限相当的财务和会计报表)。
  (五)已经为其他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资料、证明或未提供担保的承诺性文件。
  (六)借款人就该项保证与保证人达成的合同或协议。
  (七)保证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合营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的,还应提供该公司(企业)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保证的承诺文件。
  (八)按有关规定需提供的其他资料、文件。
  第十一条 贷款人接到保证人的有关资料后,应当对保证人的资格和偿债能力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对保证人进行实地考察。经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保证人,应及时告知借款人。
  第十二条 对符合担保条件的保证人,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和保证人按规定签订《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保证担保合同》(以下称《保证合同》)。《借款合同》为主合同,《保证合同》为从合同。《保证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保证合同》必须明确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约定的借款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第十四条 同一借款可以有两个以上保证人,对保证人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分别在其保证份额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各保证人均承担保证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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