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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担保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保证期间,借款人或贷款人要求变更《借款合同》的,应当事先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六条 保证期间,保证人因改变企业产权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被宣告撤销、破产、关停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保证责任时,贷款人应及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新的保证人,借款人不更换或拒绝提供的,贷款人应当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 保证期间,借款人破产的,贷款人必须及时通知保证人,根据债务人和保证人的实际偿债能力,视情况可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的,在破产程序中未能得到清偿的部分,必须在借款人破产终结后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清偿。
  第十八条 保证期间,借款人和保证人违反《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约定义务的,贷款人按照约定依法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贷款人要按规定及时向借款人和保证人发送《贷款到期通知书》。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而要求展期的,须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并在贷款展期协议上签章确认。不具备展期条件的或保证人不同意在展期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其义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不履行连带责任的,贷款人应依法向法院起诉。

第三章 抵押担保

  第二十条 抵押担保,系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在不转移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财产占有的情况下,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借款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贷款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第二十一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以合法形式取得、并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抵押人合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等。
  (四)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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