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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担保暂行办法》的通知

  抵押物因抵押人过错灭失、毁损的,贷款人有权就其造成的损失要求抵押人赔偿或提供新的抵押物。
  第三十五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贷款人应当及时要求借款人提前履行还款义务或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贷款人的抵押权:
  (一)抵押人未经贷款人同意擅自处分抵押物的。
  (二)抵押人的行为可能使抵押物价值减少,贷款人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数额的担保,抵押人拒绝履行的。
  (三)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贷款人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
  (四)抵押人就其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没有向贷款人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的。
  (五)抵押人有故意阻碍贷款人依法实现抵押权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抵押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优先受偿:
  (一)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履行期满,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又未同贷款人签订贷款展期协议或申请展期未经批准的。
  (二)借款人合并、分立或采取其他形式改变企业产权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债务继承者拒绝偿还贷款本息的。
  (三)借款人及保证人被宣告依法撤销、破产、关停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经营的。
  (四)借款人在履行《借款合同》期间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
  第三十七条 贷款人对借款人发放贷款可采用最高额抵押担保方式。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贷款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即借款人的抵押借款余额不得超过最高借款额)。最高额抵押合同使用总行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

第四章 质押担保

  第三十八条 质押担保,系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可以转让的权利移交贷款人占有,以该动产和权利作为借款人借款的担保,当借款人不能按期清偿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依法将上述动产或权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贷款担保方式。
  借款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贷款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用于质押的为质物。
  第三十九条 出质人必须依法对质押财产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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