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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购销企业与加工企业联营信贷监管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粮食购销企业与加工企业联营信贷监管试行办法》的通知
(2002年10月16日 农发行字[2002]180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经请示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计综合〔2002〕250号)明确:“在确保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前提下,允许粮食购销企业与粮食加工企业开展联营业务试点。”为了切实做好联营业务试点工作,加强对联营业务信贷资金运行的监管,控制信贷风险,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购销企业与加工企业联营信贷监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并经国家计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联营业务试点对象、范围。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粮食购销企业与加工企业联营试点工作的复函》(计办综合〔2002〕1255号)精神,总行原则同意28对企业作为第一批粮食购销企业与加工企业联营业务试点单位。未经总行同意,各行不得擅自变更试点单位和扩大试点范围。对总行原则同意的试点单位,省级分行应根据《监管办法》规定的联营条件和要求进一步审查,慎重决定是否进行联营业务试点,决定开展试点的要报总行备案。其他不符合条件和要求的一律不得自行试点。
  二、坚持自愿平等原则。开展联营业务试点,必须坚持以联营双方企业自愿申请、签订合法有效联营合同为基础,防止行政干预造成贷款风险。
  三、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监督检查。试点粮食购销企业的开户行要严格按照《监管办法》和本通知的要求规范操作,实施监管。省级分行要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对危及收购资金安全的要停止试点,并采取措施保全信贷资产。对违规操作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总行将在适当时候组织力量对各行试点情况进行检查。
  四、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完善监管办法。试点工作要在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各行要加强与粮食等有关部门配合,密切关注试点情况,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妥善解决试点中遇到的困难,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联营方式和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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