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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购销企业与加工企业联营信贷监管试行办法》的通知

  实行联营周转额度控制的,由省级分行根据联营企业经营规模、资信状况及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情况,核定一定数量的联营粮食及贷款周转额度。额度内,由开户行根据联营业务开展情况逐笔审查、监督出库,货款回笼及时收贷收息;超过核定额度的,应报告上级行核准。
  实行期限控制的,联营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定期结清占用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联营业务占用贷款本息原则上以一个收购年度为周期,年度终结要全部结清。对确需跨年度的正常联营业务,经开户行审核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经营周期。未经批准的,自新年度停止联营业务。

第四章 粮食的跟踪监管

  第十四条 设立仓单和信贷管理辅助台账。为及时掌握粮食的存在状态和存放地点,加强对联营业务的监管,在粮权未实现转移时,开户行应对发生的联营业务设立和记载相关仓单和信贷管理辅助台账。辅助台账可根据原粮及产成品(含副产品,下同)的具体品种设立。
  第十五条 对接受委托收购(调入)粮食的购销企业,管户信贷员应深入购销企业调查了解收购(调入)情况,监督企业按照委托价格和质量要求组织粮源,核打原始收购(调入)凭证,根据收购进度供应资金。
  第十六条 原粮出库环节的监管。按合同约定出库原粮前,粮食购销企业一般应分期分批填制《出库报告单》报开户行,期限最长不超过10天。开户行应重点审查加工合同的合法性,并根据原粮占用贷款、当期财务费用(主要指贷款的利息)、产成品销售价格及综合收入等情况测算是否顺价。经审查同意的,由管户信贷员监督出库。
  第十七条 粮食加工环节的监管。管户信贷员应定期深入加工企业了解粮食加工进度和产品质量情况,看是否按合同约定组织生产,有无危及收购资金安全的隐患。
  第十八条 产成品库存环节的监管。对产成品库存视同原粮管理,管户信贷员应定期实地查看库存变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章 销售及回笼货款的监管

  第十九条 产成品销售的监管。产成品销售出库时,粮食购销企业或加工企业需提交合法有效的销售合同,并分期分批填写《出库报告单》报开户行。开户行应重点审查销售合同的合法性,监督产成品的销售价格、货款结算方式及结算时间,确保货款回笼归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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