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粮食合同收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2年9月16日 农发行字[2002]164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我行将开办粮食合同收购贷款业务。为了加强粮食合同收购贷款管理,保证贷款安全,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合同收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现就开办粮食合同收购贷款业务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人民银行批准我行开办粮食合同收购贷款业务是根据国务院粮改精神作出的决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应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开办粮食合同收购贷款业务,同时应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各营业机构要开办此项业务的,要报省级分行批准,省级分行报总行备案。
二、各行开办粮食合同收购贷款业务要积极与当地财政、粮食等有关部门协商,妥善解决合同收购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三、粮食合同收购贷款必须坚持以企业自愿申请、企业与种粮大户平等自愿协商议定为基础,防止行政干预造成贷款风险。
四、开办此项业务的省级分行要制定明确的贷款审批权限,严格风险管理责任制,实行专项考核,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操作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合同收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要求,加强粮食合同收购贷款管理,保证贷款安全,根据
国家计委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计综合〔2002〕250号)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食合同收购,是指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开户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与粮食生产大户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粮食买卖协议,并按协议进行生产和收购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