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粮食合同收购贷款,是指农发行为了解决粮食合同收购企业履行收购合同,预付给粮食生产大户一定数额的生产性资金而提前发放给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粮食收购贷款。
第四条 粮食合同收购贷款的管理,应遵循择优扶持、到期归还、专款专用、封闭管理、风险控制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凡符合《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规定,从事粮食合同收购业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均可作为农发行粮食合同收购贷款的对象(简称借款人,下同)。
第六条 贷款用途。粮食合同收购贷款是用于借款人为获得比较稳定的粮源,依据收购合同预付给粮食生产大户一定的生产性资金。
第七条 贷款条件。借款人除具备《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诚实守信,能如期归还银行贷款本息,无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现象;
(二)经营效益好,近两年连续盈利,且有一定比例的自有收购资金;
(三)与粮食生产大户签订具有合法有效的收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合同收购的粮食必须是适销对路的品种,定价合理;
(四)有长期稳定的粮食销售渠道,或签订具有合法有效的销售合同,并保证粮食销售款按规定及时全额回笼到农发行;
(五)必须有专人督导粮食生产大户按收购合同约定的种植面积、品种进行生产,并按期据实向开户行提交粮食播种、生长、收获情况。
第八条 对具备第七条规定的贷款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借款人贷款支持:
(一)预付给粮食生产大户的资金中,借款人自有资金比例超过30%以上;
(二)借款人预收了一定比例的粮食销售合同定金;
(三)粮食生产大户参加了自然灾害保险。
第三章 贷款期限、利率、方式及额度
第九条 贷款期限。粮食合同收购贷款期限以一个粮食生产周期为限,一般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最长不得超过9个月。粮食合同收购贷款到期后,原则上不再办理展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