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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合同收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贷款审批。粮食合同收购贷款实行按权限分级审批制度,具体审批权限由省级分行确定。
  第十七条 办理贷款手续。经审查批准的贷款,开户行应通知借款人及时办理贷款手续,统一使用总行制定的借款合同文本和借款借据。除执行合同文本规定的要素和条款外,还要在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的条款中增加“贷款只能用于支付给粮食生产方为履行收购合同的生产性资金的需要”和“借款人不能按约期归还贷款时,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的财务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停止发放新的粮食合同收购贷款”等内容。

第五章 贷款监管与收回

  第十八条 贷款的账户管理。粮食合同收购贷款按粮食收购资金进行管理,贷款发放后,转入借款人开立的“粮食收购资金存款”专户核算。
  第十九条 贷款使用。粮食合同收购贷款的使用,原则上由借款人凭与粮食生产大户签订的收购合同,根据借款人支取资金额度的大小,首先经管户信贷员审核,并按权限逐笔审批后办理款项支付手续。
  第二十条 贷款的监督检查。粮食合同收购贷款发放后,管户信贷员要定期对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对粮食的生产情况进行了解,检查借款人是否有专人督导粮食生产大户按收购合同约定组织生产;监督借款人是否根据粮食生产进度及时提供播种、生产、收获情况的检查报告,并向签约的粮食生产方认真调查核实其内容的可靠性。一旦发现签约粮食生产方或借款人转移挪用粮食合同收购资金,要立即采取措施收回贷款,并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贷款收回。开户行应于粮食合同收购贷款到期前7个工作日,向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送达到期贷款通知书,告知借款人准备资金按期归还贷款。借款人按收购合同约定收购粮食时,可向开户行申请粮食收购贷款,开户行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收购贷款管理办法》向借款人发放粮食收购贷款,同时收回粮食合同收购贷款。
  第二十二条 贷款风险控制。开户行应注意控制粮食合同收购贷款的自然灾害风险、价格风险和借款人的信誉风险。如遇贷款到期后收购合同无法履约时,贷款行要做好贷款风险防范工作,及时从借款人的财务资金账户收回贷款,或对借款人和担保人以及抵押物采取资产保全措施。粮食合同收购贷款,原则上按期收回。对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不再发放新的粮食合同收购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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