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产品效益分析。定期收集与所负责产品有关的业务数据,对产品的综合效益进行分析。
第十六条 总行产品经理侧重于组织开发和引进新产品,制定产品操作流程和管理规定,组织编写产品说明,研究有关政策法规等。
第十七条 分行产品经理侧重对外汇产品进行适应性改造,并对客户进行营销。
第五章 产品经理的工作方式
第十八条 产品经理的营销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向客户经理介绍我行外汇产品,由其向客户营销;通过客户经理了解客户的需求,向上级行反馈信息或对产品进行适应性改造。
(二)与客户经理共同向客户营销我行外汇产品,了解客户需求和当地市场情况;根据客户需求和当地市场,向上级行反馈信息或对产品进行适应性改造。
(三)对于专业性较强的外汇产品,产品经理可直接向客户营销。对于重点外汇客户,要实行定期走访制,产品经理应随时了解其需求情况,并及时向上级行反馈信息。
第十九条 开发外汇新产品或根据客户和市场需求对产品进行适应性改造,应按照项目管理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项目所在地行负责项目的组织、审批和管理,负责提出项目组的人员组成方式、项目组的费用预算、项目周期及工作安排,项目负责人以推荐或竞聘的方式产生。
第二十一条 总行组织开发外汇新产品,由总行产品部门牵头组成项目组。新产品开发中所涉及到的相关部门均应是项目组成员,分行产品经理亦可成为项目组成员。
第二十二条 分行组织开发外汇新产品或对外汇产品进行适应性改造,由分行产品部门牵头组成项目组。项目组成员应由产品开发和改造中涉及到的相关部门人员和产品经理组成。
第二十三条 总行产品部门应负责分行组织开发或改造的本地化外汇产品向其他分行的推广工作,接受产品的分行应做好本行内与产品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