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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保险
代理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银发[2002]117号 2002年7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总行(保险代理部)反映。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农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

中国农业银行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农业银行保险代理业务的管理,促进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代理业务是指中国农业银行各级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接受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其办理的保险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各级机构对保险代理业务的管理。

第二章 机构、职能及人员

  第四条 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设保险代理部,中国农业银行保险代理部是保险代理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五条 一级分行及二级分行应设立专门保险代理部门,县级支行可根据保险代理业务的发展情况设立保险代理部门,不设保险代理部门的县级支行必须设专人负责保险代理工作。
  第六条 中国农业银行保险代理部的主要职能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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