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电脑数据盘;
(五)被代理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六)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应由被代理保险公司负责向当地保险监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有效期三年;代理机构必须在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内申请办理换证事宜。
第十四条 与保险公司当地分支机构签订的《保险兼业代理合同书》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双方的名称;
(二)代理权限范围;
(三)代理地域范围;
(四)代理期限;
(五)代理险种;
(六)保险费划缴方式和期限;
(七)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处理。
第十五条 《保险兼业代理合同书》的代理期限为一年,且应以合同订立时持有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为限。
第十六条 《保险兼业代理委托书》的内容以各级行与当地被代理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兼业代理合同书》的委托内容为准。
第十七条 代理机构必须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和《保险兼业代理委托书》放置于营业场所明显位置,以备监督管理部门查验。
第四章 代理业务范围
第十八条 代理收取保险费。包括代收个人代理人、保户直接到网点柜台缴纳的保险费;通过保户指定的储蓄账户或银行卡账户代扣保险费;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代收保险费;其他约定的方式。
第十九条 代理支付保险金。通过柜台支付、银行转账等方式代付保险金等相关项目支出。
第二十条 代理销售财产保险业务。包括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业务。
第二十一条 代理销售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