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勘查理赔业务。各代理机构经办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保险标的出险后,各代理机构应协助保险公司进行勘查理赔工作,或直接办理经保险公司授权的保险勘查理赔工作。
第二十三条 经双方确认的其他代理业务。
第二十四条 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保险兼业代理合同书》的约定,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以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名义办理保险代理业务。
第五章 柜台业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保险代理业务经办人员(以下简称经办人)应及时、主动为客户提供保险宣传资料,对有保险需求的客户详细讲解保险条款内容,协助客户确定需要的投保范围并为其制定保险计划。
第二十六条 经办人应指导投保人正确、完整、如实地填写投保单。经办人不得代投保人填写投保单。
第二十七条 经办人对客户填写的投保单应认真审核以下事项:
(一)投保人姓名,出生日期,家庭住所及邮政编码,身份证号;
(二)被保险人姓名,出生日期,家庭住所以及同投保人的关系;
(三)受益人同投保人的关系及其他事项;
(四)投保人购买的险种,保险期限,投保份数,缴费方式,投保金额,保险费支付方式等。
第二十八条 在确认投保单填写无误后,由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代理机构出具保费收据。保险费必须由投保人自愿缴纳,代理机构不得强行代扣保险费。
第二十九条 对由保险公司出具保单的业务,代理机构将客户投保书及保费收据交被代理保险公司核保后,应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出具正式保单或由代理机构转交。
对经保监会同意,并与保险公司签订了由代理机构出具保单协议的业务,代理机构在收取保费后,可直接向投保人出具保单。
第三十条 在保险单到期前一个月,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办理续保手续。
第六章 单证管理
第三十一条 代理机构使用的单证必须是被代理保险公司统一印制的专用保险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