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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交易暂行规则》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
黄金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农业银行
代理黄金交易暂行规则》的通知
(2002年9月5日 农银发[2002]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上海黄金交易所将于近期开业,我行作为交易所的金融类会员,可以办理代理黄金交易业务,即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指令,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买卖黄金。为了保证这项业务的顺利开展,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交易暂行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行将根据今后上海黄金交易所有关规则的变动情况适时对暂行规定进行相应的修改。
  二、办理代理黄金交易业务所涉及到的各项协议书、单据等,由总行统一制定,各分行负责自行印制,在印制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纸张的大小和厚度,但不得修改内容,如确需修改,需报总行批准。
  三、《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交易暂行规则》及各项协议书、单据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黄金业务处,联系电话:010-68297171,传真:68232377)反馈。

  附一:

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交易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促进黄金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和发展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行)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维护黄金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结算暂行管理办法》、《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割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农行办理代理黄金交易业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集中交易、三次委托、三级清算的交易方式。集中交易是指由农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统一代理客户进入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进行黄金交易;三次委托是指经办行直接接受客户的委托,并上传省分行;省分行再上传总行(黄金交易处)进行黄金交易;三级清算是指在交易日终了总行与交易所集中进行清算,并下传省分行;省分行再下传经办行;经办行再与客户进行清算。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二条 总行是全行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全行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的开展,制定、修改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程序,并组织具体实施;
  (二)组织全行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的培训;
  (三)接受经办行的委托进行黄金交易;
  (四)负责分支机构开办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的资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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