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
外国银行人民币异地汇划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2002年12月12日 农银发[2002]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自1999年9月1日起,我行先后代理了花旗银行、汇丰银行、美国银行人民币异地汇划业务。经过各级行的共同努力,以优质的结算服务,赢得了外国银行及其客户的信赖。经过客户部门的积极营销,我行最近又与日本东京三菱银行、日联银行、瑞穗银行正式签订代理其人民币异地汇划业务协议。另外,陆续还将与一些外国银行签订此项业务的代理协议。几年来,我行代理外国银行人民币异地汇划业务已经成熟,逐步形成品牌产品。为发挥品牌效应,为越来越多的外国银行及其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人民币支付结算代理业务,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外国银行人民币异地汇划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行须指定代理行代理花旗银行、汇丰银行、美国银行和即将代理的东京三菱银行的异地代收业务。各指定代理行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开立的指定账户,其账号维持不变。北京等64个城市,原花旗银行指定代理行办理的异地代收业务(包括异地现金代收业务),仍按《关于印发代理花旗银行上海分行、深圳分行人民币结算业务两个办法的通知》(农银会〔1999〕35号)的有关规定提供《代收业务汇总表》。
二、今后各行代理外国银行人民币异地汇划业务的会计处理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外国银行人民币异地汇划业务会计核算办法》执行。如代理其他外国银行异地代收业务需指定代理行时,指定代理行可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或“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开立代理账户。指定账户一经开立,未经总行同意不得随意变更账号。如因业务需要而变更账号,应上报总行财务会计部。
附:
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外国银行人民币异地汇划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根据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制度及相关法规制度,为加强代理外国银行人民币异地汇划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规定
(一)业务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