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
中央财政国库管理授权支付业务(试点)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2002年9月3日 农银发[2002]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28号)、《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216号),结合我行代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开展情况,总行对《中国农业银行代理中央财政国库管理授权支付业务(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核算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增加了《中央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账户情况一览表》和退汇核算,完善了《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使用及手续费登记簿》,明确了《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的使用方法等内容。
二、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中央财政国库管理授权支付业务(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发〔2002〕72号)同时废止。
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财务会计部)反映。
附:
中国农业银行代理中央财政国库管理授权
支付业务(试点)会计核算办法
为规范代理中央财政国库管理授权支付业务行为,根据《
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
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银发〔2002〕216号)、《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支付结算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往来制度》等规章,制定本会计核算办法。
一、基本规定
(一)财政资金支付与清算所涉及的各方,应严格按照《
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的各项规定,办理账户管理和支付清算业务,遵守结算纪律。财政资金的支付与清算必须遵循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
(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财政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部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财政部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只涉及财政部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
(三)财政授权支付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的授权,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的供应商等)账户。
(四)财政授权支付适用于未纳入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服务采购支出管理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包括单件物品或单项服务购买额不足10万元人民币的购买支出;年度财政投资不足50万元人民币的工程采购支出(含建设单位管理费);特别紧急支出,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五)代理中央财政国库管理授权支付业务的资金支付,属于系统内支付的,通过ABIS、实时汇兑等方式,将资金及时划拨至收款人账户;属于同城跨系统支付的,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资金及时提出;属于异地跨系统支付的,通过人民银行电子联行等方式划往收款人账户。
(六)总行营业部依据各经办行上报的支付信息负责与人民银行进行代理财政授权支付资金的清算,以及同经办行进行代理财政授权支付资金的清算。
(七)在清算过程中,如有差错,总行营业部与经办行要积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差错发生地原则,“谁的差错谁更正,谁的差错谁挂账”。
(八)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预算单位核实原因后重新通知经办行办理支付;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经办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并通知预算单位,按原渠道恢复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九)总行营业部与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经办行之间,经办行与预算单位之间要认真对账,保证各方账务记录相符。
二、科目、账户使用及凭证
(一)科目使用
使用“其他财政性存款”科目。用于核算本行受理的预算单位授权支付款项,并按预算单位设置明细账。
(二)账户使用
1.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经财政部批准,预算单位在经办行开设,用于财政授权支付以及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日终余额为零。该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及经财政部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2.特设专户。用于核算经国务院批准或国务院授权财政部批准的特殊专项支出。预算单位不得将特设专户资金与本单位其他银行账户资金相互划转。该账户不得提取现金,如需提现,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三)凭证和表格
代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使用以下凭证和表格:
1.中央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账户情况一览表(格式见表格一)。
经办行应及时将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零余额账户或特设专户的情况上报总行营业部。总行营业部汇总后,报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备案。
2.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格式见表格二,由财政部统一印制)。
财政部于每月月底前将次月预算单位用款额度,以《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方式,通知农业银行总行营业部,并由总行营业部发至各经办行,用于控制预算单位的授权支付额度。该凭证一式三联:
第一联:总行营业部留存;
第二联:退财政部国库支付局;
第三联:退一级预算单位。
3.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明细单(格式见表格三,由财政部统一印制)。
作为财政部向总行营业部下达《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的附件,详细列明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
4.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格式见表格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