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物款送达后,调款员向调入行管库员交接清楚。原封新券按箱或捆、回笼券卡把与调拨单核对。发现松散、可疑现象的,须当面点验清楚。无误后,管库员方可在回单联签章。
第七章 假币处理
第三十六条 办理柜面现金业务发现假币的处理。
柜员在办理柜面现金业务时,必须在客户视线内进行,如发现假钞(包括变造币)必须由两名以上柜员同时认定后予以收缴,并向客户说明情况,追查来源,在假钞正面和背面加盖“假币”戳记,填写一式三联“假币收缴凭证”。注明客户名称(单位)、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被没收假币的券别、版别、数量、金额、冠字号码、制作方式等,选择“柜员没收假币”交易,打印记账凭证,加盖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假币收缴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第一联附记账凭证后,第二联专夹保管,第三联交客户,并告知客户如有异议,应在收缴三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申请鉴定。
若为可疑票币应开具一式两联“临时收据”,注明可疑钞票面额、印制年份、冠字号码等内容,一联加盖行名业务公章及柜员名章后交客户,一联留存保管。
经鉴定的可疑钞票,若为真钞,收回“临时收据”,按全额兑换给客户,真钞银行留存,作损伤票币处理,不再投放市场流通;若为假钞,收回“临时收据”,按前款要求办理收缴手续。
第三十七条 使用调入现金发现假币的处理。
(一)柜员在使用从他行调入的现金时如发现假币,应由两名柜员同时认定,经第三人复核无误后,在假币正面和背面加盖“假币”戳记,开具证明书说明发现假币的具体情况,并在证明书上加盖经办人和两名证明人名章,经主管行长(主任)审查签字后,一联证明书连同原捆的封签、原把的纸条送上级行协助调查,一联证明书连同假币一并专夹保管。
(二)柜员填制记账凭证,经有权人审批后,选择“现金支取”交易,将假币款项暂时在其他应收款挂账,待处理假币款项的报批手续比照第四十条第一款有关规定处理。
(三)上级行协助追回假币款项的,经坐班主任或主管审批后,柜员选择相关交易,销记挂账款;如确实无法追回假币款项的,按规定权限上报审批后,选择相关交易,将挂账款项转营业外支出,审批文件作记账凭证附件。
第三十八条 柜员没收的假币必须定期由管库员通过“柜员假币入库”交易作入库处理,交易成功后打印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管库员、复核员名章。管库员按上级行规定的时间上缴假币,选择“库房假币上缴”交易,打印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假币及收缴凭证第二联上缴上级行或人民银行。
第八章 错款处理
第三十九条 错款处理原则。
发生长款,应暂列其他应付款待查,不准溢库;发生短款,应暂列其他应收款待查,不准空库,并按照“长款归公,短款自赔”的原则处理。不得私吞长款或以长补短;更不得短款支付或夹带假币付出;误收假币,由柜员自赔,同时按假币收缴程序处理。
(一)技术性错款以及误收确实难以辨认的假币,经审批后,报损或收益,不得以长补短。
(二)责任事故错款,应追究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并视情节、数额给予相应的处分。
(三)属于贪污、自盗、挪用性质的,应向有关人员追回款项,并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十条 错款处理。
(一)库房现金错款的处理
在发现错款的当日,长款无法退还原主,短款无法查明找回,均应经坐班主任审批后作待处理错款。待处理错款必须及时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有关部门审批处理。对超过坐班主任挂账审批权限的,在发生错款当日通过电话或传真方式上报,上级行应于当日内答复,错款行坐班主任在得到上级行同意挂账的通知后方可在凭证上加注挂账审批意见,挂账审批表原件当日内逐级上报审批。
1.待处理长款的处理。管库员填制记账凭证,在凭证上注明长款金额,经坐班主任审批后,选择“库房现金长款处理--贷记过渡”交易,再由其他柜员选择相关“借记过渡”交易,将长款暂挂其他应付款账户。需上报审批的,审批表原件待上级行审批后作记账凭证附件。
2.待处理短款的处理。管库员填制记账凭证,在凭证上注明短款金额,经坐班主任审批后,由柜员选择相关“贷记过渡”交易,将短款暂挂其他应收款账户,再由管库员选择“库房现金短款处理--借记过渡”交易进行处理。需上报审批的,审批表原件待上级行审批后作记账凭证附件。
(二)柜员现金错款的处理。
柜员现金长款,选择“现金存入”交易,在其他应付款账户挂账;柜员现金短款,选择“现金支取”交易,在其他应收款账户挂账。其余比照库房现金错款的处理。
(三)调拨款差错的处理。
调入行发现差错时,应先检查本行在款项调运、保管、收付中是否符合制度要求。如经调查分析,确非本行责任的,应立即将有关证明材料及详细情况逐级上报管辖行,由管辖行向调出行追查。如属调出行差错,错款由调出行处理。如无法确定调出行或调入行责任时,可按错款审批权限报批,由发现行作挂账处理。其余比照库房现金错款的处理。
(四)原封新券错款的处理。
原封新券开箱、拆捆和拆把清点时,必须两人以上同时在场。拆箱前先检查原包装有无异样,拆箱后必须点捆、卡把。如原封新券发现捆内整把长短款时,应认真查明原因。确非本行责任的,长短款项由发现行处理;同时,应开具证明书,说明详细情况,并加盖坐班主任或主管、经办人、证明人名章后,连同原捆的封签等,逐级报人民银行。如发现把内缺少十张以上的,应将原捆、原把票币按原样保管,并立即将发现经过和原捆的冠字号码、封捆时间和封捆员代号,逐级上报人民银行追查,并按规定权限审批挂账。
确实无法查清的错款,经上级行批准后,选择相关交易,将挂账款项转营业外收、支。
附三: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贷款处理
第一节 发放
第一条 审查借款凭证。
坐班主任或主管根据信贷部门转来的有关凭证,应审查:
(一)借款凭证格式规定的要素是否填列齐全、清晰;
(二)借款人签章是否齐全;
(三)借款种类、利率、借款日、还款日等要素是否正确;
(四)发放审批手续是否齐备。
第二条 贷款开户。
(一)开户。柜员选择“贷款开户”交易,建立贷款分户账,打印开户通知书,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后交借款人。对已开立同一科目贷款分户账的借款人办理放款时,不需办理开户手续。
(二)开卡。柜员选择“贷款开卡”交易,建立贷款卡片,打印贷款“开卡通知书”,附贷款债权凭证后。分期付款贷款开卡时,到期日输入“到期年份+到期月份+约定自动扣款日(20日)”,而非实际到期日;结息方式选择“等额分期还款”、“差额递减分期还款”或“差额递增分期还款”。
第三条 贷款发放。
(一)现金放款。
柜员选择“现金放款”交易,打印借款凭证第三、四联,连同第一、二联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第一联连同现金交借款人,第二联交信贷部门留存,第三联作记账凭证,第四联作记账凭证附件,第五联专夹保管。
(二)转账放款。
1.柜员选择“转账放款”交易,将款项转入过渡账户,打印借款凭证第三联,连同第一、二联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单。第一联交借款人,第二联交信贷部门留存,第三联作记账凭证,第五联专夹保管;再选择“借记过渡”交易,打印借款凭证第四联,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作记账凭证。
2.柜员选择“放款转支票户/银行卡户/活期户”交易,打印借款凭证第三、四联,连同第一、二联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单。第一联交借款人,第二联交信贷部门留存,第三联作记账凭证,第四联作记账凭证附件,第五联专夹保管。
第四条 分期付款贷款在放款交易处理完毕后,还需生成、打印“分期还款计划明细表”交借款人。
第五条 抵(质)押贷款在放款交易处理完毕后,柜员还应填制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贷款抵(质)押品”字样,选择“表外收付”交易,打印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抵(质)押品交管库员入库。
第二节 收回
第六条 审查还贷凭证。
(一)借款人主动归还贷款的,应审查借款人提交的还款凭证内容是否完整、齐全,印章是否与预留印鉴相符。
(二)信贷部门要求收回贷款的,有关通知文件是否经有权人及信贷员签字。
(三)借款人以现金归还或贷款到期银行直接扣收的,按规定填制收贷凭证。
第七条 一般贷款还款。
(一)现金还款。
柜员收妥现金后,选择“现金还款”交易,打印收贷凭证第二、三联,连同第一、四联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单。第一联交还款人,第三联作记账凭证,第四联交信贷部门,第二联作记账凭证附件。
(二)转账还款。
1.柜员先选择“贷记过渡”交易将款项转入过渡账户,打印收贷凭证第二联,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作记账凭证;再选择“转账还款”交易,打印收贷凭证第三联,连同第一、四联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第一联交借款人,第三联作记账凭证,第四联交信贷部门。
2.柜员选择“支票户/银行卡户/活期户还款”交易,打印收贷凭证第二、三联,收贷凭证第一、三、四联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第一联交还款人,第三联作记账凭证,第二联作记账凭证附件,第四联交信贷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