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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的通知
(2002年4月17日 农银发[2002]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信贷管理部)。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原《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试行)》(农银发〔1998〕31号)、《中国农业银行审贷部门分离实施办法》(农银发〔2000〕74号)同时废止。

  附: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是农业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规范单项信贷业务品种运作程序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信贷业务操作遵循审贷部门分离的原则,实行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不适宜实行审贷部门分离的信贷业务,要实行岗位分离或其他有效的制约形式。
  第四条 各级行使用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对有特殊要求的,经有权审批行批准,也可签订非制式合同文本。
  第五条 各级行按要求使用信贷管理系统。
  第六条 本规程信贷业务是指农业银行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担保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七条 本规程经营行是指直接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行。管理行一般是指总行、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
  客户部门是指各级行承担客户拓展,信贷业务调查和发生后管理,中间业务营销,组织客户存款等职能的部门。
  信贷管理部门是指各级行承担信贷业务审查、整体风险控制等职能的部门。

第二章 基本程序

  第八条 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程序:
  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报备→与客户签订合同→提供信用→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信用收回。
  从申请到受理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一般信贷业务调查原则上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项目贷款调查(含评估)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审查原则上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审议、审批原则上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报备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九条 办理授权范围内信贷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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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客户|②|信贷管理|③|   |④|  |⑤|经营|
|客户|→|  |→|    |→|贷审会|→|行长|→|  |
|  | |部门| | 部门 | |   | |  |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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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受理与调查。客户向客户部门提出信贷业务申请,客户部门受理并进行初步认定,对同意受理的信贷业务进行调查(评估),调查结束后,将调查材料送信贷管理部门审查。
  (二)审查。信贷管理部门对客户部门移交的调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贷审会审议。
  (三)审议与审批。贷审会审议后,有权审批人根据审议结果进行审批。
  (四)经营管理。有权审批人审批后,如是经营行受理的,直接由其客户部门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负责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经营管理;如是管理行受理的,则通过信贷管理部门逐级批复至经营行,由其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负责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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