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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的通知

第八章 签订合同

  第四十五条 所有信贷业务都必须签订合同,内容包括:信用种类、币种、用途、金额、期限、利率或费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 客户部门是对外签订信贷合同的经办部门,客户经理是银行对外签订信贷合同的经办人,信贷合同必须经有权签字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后才能生效。
  第四十七条 信贷合同必须按规定使用中国农业银行统一制式合同文本。对情况特殊的信贷业务,在不违背制式合同文本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合同双方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订信贷合同,并经法规部门审定。
  第四十八条 信贷合同由信贷业务合同和担保合同组成,信贷业务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主从合同必须相互衔接。
  第四十九条 信贷业务合同和担保合同的填写和签章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合同必须采用钢笔书写或打印,内容填制必须完整,正副文本的内容必须一致,不得涂改;
  (二)信贷业务合同的信贷业务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或费率、还款方式和担保合同应与信贷业务审批的内容一致;
  (三)客户部门必须当场监督客户、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核对预留印鉴,确保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
  第五十条 客户部门对信贷合同进行统一编号,并按照合同编号的顺序依次登记在《信贷合同登记簿》,客户部门应将统一编制的信贷合同号填入信贷业务合同和担保合同。主从合同的编号必须相互衔接。
  第五十一条 客户部门填制上述合同后,交有权签字人签章。送法规部门或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审查以下内容:
  (一)合同文本的使用是否恰当;
  (二)合同填制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主从合同的编号是否衔接;
  (三)合同的补充条款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制式合同文本的基本条款;
  (四)客户、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是否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
  法规部门或信贷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将信贷合同交客户部门,加盖信贷合同专用章或公章。
  第五十二条 客户部门应区别不同担保方式,与客户、抵押人或质押人共同办理以下事宜:
  (一)以抵押、质押担保的要到相关的房地产、车辆、海关、外汇管理、工商行政等有权登记的职能部门或证券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质押登记手续,并将他项权证交经营行执管;
  (二)以存单、国债、债券、保单、股票等质押的权利凭证应办理止付手续;
  (三)质押担保的质物交接应填制“质物交接清单”,客户部门要与出质人共同签章办理质物交接手续。

第九章 信贷业务的发放

  第五十三条 经营行应根据信贷合同的生效时间办理信贷业务发放手续。
  (一)保证担保的信贷业务自签订信贷业务合同和担保合同之日起生效,按信贷业务合同约定用款计划的日期使用信用。
  (二)抵押担保的信贷业务自签订信贷业务合同和抵押合同并办妥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按信贷业务合同约定用款计划的日期使用信用。
  (三)质押担保的信贷业务自签订信贷业务合同和质押合同并办妥质物移交之日起生效,按信贷业务合同约定用款计划的日期使用信用。
  第五十四条 客户部门应依据信贷业务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一次或分次填制一式五联的借款凭证,签字并盖章。借款凭证填制要求:
  (一)填制的借款人名称、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借款利率等内容要与信贷业务合同的内容一致;借款日期要在信贷业务合同生效日期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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