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数据运行中心是指ABIS的操作控制和数据运行中心,简称中心。中心与ABIS的其他应用主体共同构成系统正常运行的主体要素,共同操作和管理ABIS,完成ABIS柜面业务处理以及相关管理功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应用ABIS的营业机构及管理机构。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按照ABIS的运行要求,根据覆盖地域大小和数据集中程度,设立省域中心和全国总中心。全国总中心由总行科技部和财务会计部各司其职、协同管理,总行软件开发中心负责中心运行的技术支持;省域中心由一级分行科技部门和财会部门各司其职、协同管理。
第五条 其他业务部门负责掌握、跟踪应用行在相关业务方面的运行、应用情况,及时提出优化和完善系统功能的业务需求;配合会计部门审定应用行提交的业务需求;及时将利率、汇率和交易授权级别等业务应用数据和管理控制数据的调整变动提交会计部门审定或确认。
第六条 在数据运行中心内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系统管理部门、运行管理部门和业务维护部门,负责运行中心的技术管理和业务管理。
系统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系统的管理和规划,提高系统资源的利用效率;做好系统故障的防范和处理,保障网络畅通和系统正常、安全运行。
运行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生产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做好对中心操作人员的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监控生产环境的运行状态,保障生产系统正常、安全运作。
业务维护部门主要负责建立和维护ABIS的账务控制环境;维护中心各种静态数据表;根据ABIS应用行提交的营业机构登记表建立其行部、终端、行部隶属及资金清算关系等;收集和反馈系统运行中业务应用方面存在的问题等。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七条 按照岗位安全制约原则,中心的人员主要包括系统管理员、系统操作员和业务维护员。
(一)系统管理员:负责操作系统与数据库系统的规划与管理,确保系统资源的保密性和完整性,配合其他相关工作人员维持系统的正常运作,制定系统环境的备份、恢复策略和有关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