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系统操作员:负责通过系统操作主菜单进行日间、平账、日终、重入等处理模式下的操作、控制等。
(三)业务维护员:负责通过系统维护主菜单提供的有关交易,进行行部控制环境、行部账务环境以及中心静态数据表等的维护操作。
第八条 中心的系统管理员、系统操作员和业务维护员必须明确分工,各司其职,任何人不得兼任两个或多个岗位。系统操作员和业务维护员不得管理和修改系统软件,系统管理员不得进行系统的应用操作。
第四章 机构设置管理
第九条 在应用ABIS前,ABIS中心内各应用行营业行号的分配方案、柜员号和终端号的编码分配方案、自助类设备的编号方案、各同城票据交换城市代码,由会计部门负责根据系统的设计和运行要求制定。
第十条 营业机构应用ABIS实行准入制度。
申请进入ABIS的营业机构必须建立完善的会计工作管理制度,并落实岗位责任制;设备及运行环境必须符合ABIS运行的技术要求;对外营业机构需持有营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营业机构申请应用ABIS时,由管辖支行填写《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营业机构登记表》(见附表1),经二级分行审定盖章后,报一级分行会计部门审批,中心据此设置入网机构:
(一)设置相应的行部终端、主管、营业货币、行部清算关系、行部隶属关系、行部应用范围等;
(二)建立账务环境、初始化专用账号等。
第十一条 需要数据移行才能应用ABIS的营业机构,其管辖行还需向中心提供原业务应用系统的数据格式和移行方案,并按照如下顺序进行数据移行:
(一)数据移行方案的审查;
(二)移行程序的开发与测试;
(三)数据移行。
第十二条 因业务发展或管理需要等原因,已应用ABIS的营业机构需要调整营业币种、资金清算关系、行政隶属关系、业务范围或九级主管时,应由其管辖支行提出申请,管辖支行重新填写《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营业机构登记表》并注明调整事项,经二级分行审定盖章后上报一级分行会计部门审批,由中心业务维护员进行维护操作。
营业机构进行撤、并或分拆时,由会计部门负责提出业务处理方案,科技部门负责技术支持,并指导网点组织具体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