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因业务需要或其他原因,已办理签退的营业机构要求重开行部时,应填写《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营业机构重开行部申请书》(见附表3),逐级申请至二级分行,经二级分行审查同意后传真或送交中心,经中心主管人员授权后由系统操作员执行“行部重开”交易,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一条 营业机构应每日检查自身的账务情况,对检查发现的以及中心反馈的账务差错,要组织人员通过交易清单和交易流水等账务资料认真查找原因,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差错账务调整。无法查找原因的账务差错要及时上报一级分行会计部门,一级分行会计部门和科技部门协同查找原因,指导营业机构或相关行部进行账务调整。
第二十二条 对于营业机构不能通过联机交易调整而需在中心数据库进行修改的账务差错,营业机构应逐级上报至二级分行,二级分行审核批准后上报一级分行会计部门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科技部门,经主管授权后进行数据库账务数据的调整。
第二十三条 科技部门每月应对中心数据库进行一次检索、监测,检查是否有由于数据移行或特殊原因造成账务差错的行部,将账务差错及时报告会计部门,督促解决。
第七章 数据文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业务数据文档包括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随便向他人提供或复制,要确保安全、真实和完整。
第二十五条 中心数据库数据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时进行双备份,电子文档必须次日由专人专车押送至异地保管,不得放置在同一中心内;纸质文档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调阅业务数据文档时,必须由调阅单位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数据文档调阅申请表》(见附表4)提交中心有关领导批准并登记备案。调阅时,文档资料保管员必须在现场陪同,调阅完毕后文档资料应及时入库保管。
第八章 业务需求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中心对开发的新产品和调整、新增功能实行准入制度。新产品和调整、新增功能必须经过编写需求、论证需求、程序开发、系统测试、审计验收等过程和步骤,验收通过后才能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