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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营业机构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系统柜员包括自动柜员机(ATM)、销售点终端(POS)、电话银行(TBS)等自助终端设备及批交易处理柜员。
  (二)柜员进行业务操作,必须拥有柜员号,凭柜员操作卡识别柜员身份。柜员号为4位字符(字母或数字),由ABIS运行中心按营业机构编码分配。经管辖行批准后,营业机构9级主管对所属机构柜员号进行增加、删减、修改。
  第七条 终端
  (一)营业机构终端是指与ABIS数据运行中心主机相连的、对各种业务信息进行输入输出处理的设备,包括柜员终端与系统终端。
  柜员终端:指在柜台上供银行柜员使用的终端设备。
  系统终端:指供客户自助使用的终端设备,如:自动柜员机(ATM)、销售点终端(POS)、电话银行(TBS)等。
  (二)营业机构的终端实行编号管理,其物理终端号必须与ABIS运行中心分配的逻辑终端号建立一一对应关系,以保证使用终端的合法性。
  (三)终端的使用者必须拥有合法的身份证明,且仅能在其所属营业机构使用终端,严禁柜员跨机构使用终端。

第三章 劳动组织

  第八条 营业机构应按照安全与合理的原则进行人员配备,根据营业机构业务范围、营业时间、部门设置等实际配备不同级别的业务主管。
  第九条 营业机构的劳动组织形式可采取柜员制或复核制。
  (一)实行柜员制的营业机构应严格划分前台柜员与后台柜员。
  前台柜员:负责办理直接面向客户的柜面业务操作以及有关业务查询、咨询等前台业务。前台柜员可配置现金箱与凭证箱。
  后台柜员:负责办理无须直接面向客户的联行、票据交换、内部账务等业务及对前台业务的复核、确认、授权等后续处理。后台柜员仅配置凭证箱,不能办理对外现金收付业务。
  在划分前、后台柜员的基础上,营业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将前台柜员划分为可以办理单项或多项业务的单项柜员、多项柜员和综合柜员。
  (二)实行复核制的营业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复核方式。设立专职复核员的,一个复核员可负责多个柜员业务的复核;实行交叉复核的,应保证交易处理与复核严格分离。
  (三)独立为客户提供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前台柜员必须自我复核、自我约束、自我控制、自担风险;按规定必须由专职复核人员进行滞后复核的,前台柜员与复核人员必须明确各自的职责,相互制约、共担风险。
  第十条 营业机构应根据本机构的实际情况,做好节假日期间劳动组合变动的工作安排,保证ABIS安全运行与业务的正常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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