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十一条 开关机管理
营业机构的主机应由3级以上主管进行开启和关闭。
第十二条 签到、签退管理
(一)柜员办理业务前必须办理签到手续,柜员的签到分为柜员交易签到和主管授权签到。
(二)柜员每天业务办理完毕,下班前必须办理正式签退手续。柜员临时离岗,应办理临时签退手续。对已办理正式签退的柜员,如遇特殊情况需重新签到,必须经3级以上主管批准。
(三)在所有柜员正式签退后,由3级以上主管进行营业机构的行所签退。
第十三条 交接管理
柜员轮班、短期离职和调离须经主管或上级部门批准,按规定做好有关交接及监交工作,任何柜员在没有办妥交接手续前不得离岗。
(一)柜员轮班交接。
1.柜员交接时必须平账,保管的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以及其他实物等应与交接时的柜员平账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核对相符。
2.柜员交接须登记《柜员交接登记簿》,详细列明交接的凭证、账、表、印章(加盖印模)、编押机、压数机、档案文件、相关资料以及应交接的其他物件等。
3.交接双方应对有关账、款、实物等进行认真核对。
4.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应在《柜员交接登记簿》及有关书面资料上签章证明。
(二)柜员短期离职交接。
柜员短期离职交接除按轮班交接进行处理外,由短期离职柜员对待办事项、遗留问题等提供书面说明。交接完毕后,由3级以上主管修改离职柜员的工作状态。
(三)柜员调离交接。
柜员调离交接除按柜员短期离职交接进行处理外,还应编列移交清册,并对待办事项、账务差错、悬案等情况提供书面说明。
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十四条 营业机构的业务操作与管理必须坚持“划分权限,分级管理,相互监督”的原则。
第十五条 开业管理
(一)新设营业机构开业运行前,必须对柜员进行岗前培训,确保柜员明确岗位职责,熟练掌握有关业务流程及交易操作。
(二)营业机构应根据本机构的业务范围、人员配备等情况,对柜员进行业务分工,建立合理的劳动组织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