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柜员营业终了应将记账凭证及其附件按凭证顺序号排列整理,打印柜员日终平账报告表、重要空白凭证明细核对表、重要空白凭证销号表等,并交主管审核。
(十)柜员下班前应将现金、凭证、柜员卡等入箱上锁,并将保管箱交保管员(管库员或押运员),登记《柜员箱包交接登记簿》。
第二十一条 主管职责
(一)主管对授权密码应严格保密,授权密码必须定期或不定期更换。
(二)主管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柜员和柜员平账器、现金箱。
(三)主管应严格遵循工作时间,按时授权签到。除正常工作时间外,在节假日营业期间,营业机构必须保证有至少一名相应级别的主管进行业务授权及相关管理。
(四)主管进行业务授权必须认真审核柜员所做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操作的正确性。
(五)对当日发生的抹账、错账冲正和挂账,主管应逐笔审核签字,并登记《坐班主任工作日志》。
(六)主管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柜员现金箱、凭证箱。
(七)主管应对柜员营业终了提交的平账报告表、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等资料进行严格审查。
1.记账凭证份数与柜员平账报告表是否一致,柜员平账报告表与营业机构平账报告表是否一致。
2.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内容是否一致,柜员记账凭证顺序号是否连续。
3.过渡交易发起方与接收方的交易记录是否衔接一致。
(八)主管对相关凭证、账表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营业机构行所签退。
第七章 管理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管理行应对辖属营业机构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监督,以保证ABIS的正常、规范、安全、平稳运行。
第二十三条 县级支行管理职责
(一)县级支行业务主管部门应按季对其辖属营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劳动组合的优化、规章制度的执行和内控管理等情况。
(二)县级支行业务主管部门对其辖属营业机构出现的异常情况,应区分业务与技术问题,及时向上级行相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四条 二级分行管理职责
(一)二级分行业务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其管辖机构进行再监督、再检查,主要包括县级支行检查监督情况、营业机构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等事项。
(二)二级分行业务主管部门对县级支行提交的有关报告,应及时答复和处理。对无法处理或超出管理权限的,应及时向一级分行相关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