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技术支持岗:负责监督系统运行情况,受理网点(注册行)技术支持工作。
第五条 技术准备
已进行分行端技术开发,并已对业务系统支持的功能进行联调测试。
第六条 业务准备
各项制度办法实施细则已制定,并已按总行要求完成相关技术和业务培训。
第七条 风险防范
已落实银行证书管理有关规定,并制定相应风险防范措施。
第三章 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 对一级分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按照以下程序办理(流程图见附件1):
(一)分行已具备业务开办基本条件。
(二)分行根据本办法第四章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三)总行对分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原则控制在一周内),初审通过后书面通知分行进行内部试运行(内部试运行原则控制在一个月内)。
(四)分行向总行提交内部试运行报告。
(五)总行验收评价合格后,以授权书形式批准分行正式对外开办业务。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九条 一级分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必须向总行业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式三份):
(一)开办网上银行的业务申请。
(二)业务可行性报告。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
1.准备开通的业务功能(已通过联调测试的功能必须开通)。
2.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机构及专人专岗配备情况。
3.技术准备情况:分行电子化建设的基本情况和业务系统的基本情况,分行接口开发及受理网点(注册行)线路和设备准备情况。
4.所辖行管理人员和受理网点(注册行)操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及完成情况。
5.当地开办网上银行的市场前景分析和市场营销计划。
6.客户服务准备。
7.风险防范措施。
(三)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实施细则等业务文件。
(四)分行内部试运行工作方案。
(五)《网上银行证书发放审批表》(见附件2)。
(六)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负责人姓名、业务和技术人员名单、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箱、通讯地址和邮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