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现有物资处置时限的掌握标准
对于本办法出台前取得的抵债物,其处置期限从本办法下发之日起计算,并按照前两项规定的处置时限从严掌握。
第五条 处置方式
抵债资产可以通过拍卖、招标、协议转让、公开市场出售、委托专业机构等方式进行处置。
第六条 处置方式的选择
抵债物的处置应优先采用拍卖、招标方式;
日用品、纺织品等低值大众化消费品可以采用公开市场销售方式进行处置;
由于资产本身专用性过强、潜在购买者过少等原因,确实不适宜采用拍卖和招标方式进行处置的,可以采用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处置;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各行应积极采用委托专业机构处置的方式。在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处置的情况下要注意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并保留处置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第七条 处置过程的公开化
在采用拍卖、招标、协议转让方式处置抵债物的情况下,应利用广告、公告、在全体员工中公布等方式,做到购买方寻找过程的充分公开化;
在委托专业机构处置的情况下,应监督受托方做到购买方寻找过程的充分公开化;
抵债物的购买方原则上不得为原债务人或其关联方。
第八条 公平对待
在处置过程中,必须确保每一位潜在购买者都可以公平地获得与其他潜在购买者同样充分的信息和竞争机会;不得无故拒绝任何潜在的购买者。
第九条 二人经办原则
在处置抵债物过程中,与潜在购买方进行商谈时,一般应至少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会谈完毕后应对主要会谈内容形成纪要,并由参与会谈人员签字。
第十条 抵债物评估
在处置抵债物时,应聘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抵债物的价值进行评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1.处理抵债物时,原办理以物抵债时的资产评估报告仍在有效期内的;
2.采用拍卖、招标或公开市场出售方式处置抵债物,处置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性得到充分保证的;
3.资产处置价格高于抵债价格,且取得抵债物时间未超过两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