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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抵债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四)可以证明处置工作公开性的材料,如媒体广告复印件、公告发布记录等。
  处置档案的保管按照我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抵债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批

  第十五条 分行审批权限
  对一级分行的授权实行金额和损失率双线控制,在抵债金额和损失率均达到一定水平时上报总行审批。
  一级分行可以对辖内资产规模大、管理水平高、风险控制和防范能力强、所在地经济环境较好、资产处置委员会已正常运作的二级分行进行适当的转授权,但转授权金额不得超过各行的转授权限额。
  各行审批权限及转授权限额见附件。
  第十六条 总行内部审批权限
  以下项目由总行资产保全部审批:
  1.抵债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抵债资产处置项目;
  2.抵债金额在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且损失率在50%以下的抵债资产处置项目;
  超过资产保全部审批权限的抵债资产处置项目,经总行资产处置委员会审议后报行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预报与预审制度
  对于可能需要上级行审批的资产处置项目,应自处置工作开始的整个处置过程中,随时将处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向上级行报告,不得只在整个处置方案正式形成时,才将处置方案上报审批;
  上级行在接到下级行的预报后,应及时了解情况,并对其处置过程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对于需要到现场了解情况的,可以进行现场审查。
  第十八条 正式申报
  在正式形成处置方案时,对于超本行处置权限的项目,应报上级行审批,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置项目,不需报批:
  (一)通过拍卖方式处置抵债物,拍卖活动在重要媒体进行了公告,拍卖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性得到了充分保证的;
  (二)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处置抵债物,招标活动在重要媒体进行了公告,招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性得到了充分保证的。
  按照本条规定不需报批的项目,应将处置过程中的重大事宜以及正式的处置方案及时报备总行资产保全部。
  第十九条 申报材料
  上报的抵债资产处置方案应包括抵债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和相关附件。
  抵债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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