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抵债物情况介绍;
2.处置工作过程介绍;
3.购买方情况及其他询价者情况介绍;
4.选定购买方的过程与理由;
5.处置价格的形成与合理性分析;
6.分期付款方式下购买方的偿还能力分析和担保措施。
申请报告附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处置过程中的所有重要会谈记录;
2.有关的广告、公告复印件;
3.其他可以支持申请报告内容的材料。
第二十条 审查要点
上级行应重点审查以下方面:
(一)处置过程是否做到了充分的公开透明;
(二)是否有理由对处置价格的合理性作出怀疑;
(三)付款方式是否合理;
(四)在采用分期付款的情况下,付款计划是否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后续款项的偿付有无得到充分保障。
第四章 中介机构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机构管理部门
各行资产保全部门为本行资产处置过程中资产评估机构、拍卖机构、专业处置机构、招标公司、各类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的管理部门,负责对中介机构的聘用、考核与解聘工作;
各行资产保全部门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工作应在本行资产处置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下开展。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的选取方式
对中介机构的选取应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
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选取的,被邀请单位应是同类中介机构中业绩卓著、声誉良好者;被邀请单位数量不得少于拟选聘单位数量的3倍。
评标工作应由资产保全部门组织评审小组进行,对外聘用的中介机构,需经各管辖分行资产处置委员会议定。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机构的考评与解聘
各行资产保全部门应加强对中介机构的考评,每年应对其服务质量、工作业绩、收费水平、是否严格遵守职业操守等方面至少考评一次;考评合格的续聘,不合格的不再续聘。
中介机构的考评、解聘等事宜应及时报备本行资产处置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中介机构的集中统一管理
对于资产评估机构,各一级分行资产保全部门应实施集中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