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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抵债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2.选择更大范围的公开方式会使公开成本显著上升且不是十分必要;
  3.所有知悉处置信息的潜在购买者都可以便捷地与处置方取得联系,并可以获得与其他潜在购买者完全公平的竞争机会。
  第三十条 处置价格合理性的认定方法
  处置价格合理与否应根据处置当时的一般市场条件及信息条件进行判断,在判断处置价格合理与否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不得因为抵债物处置以后市场行情好转,抵债物价格上涨,而认为处置价格过低;
  2.不得因为处置以后市场行情走低,抵债物价格下跌,而将处置当时过低的价格认定为合理;
  3.判断处置价格在处置当时是否合理,应以当时的一般市场情况为依据,不得以极个别的特殊交易案例作为评判的依据;
  4.判断抵债价格是否合理,应注意当时处置方所掌握信息的有限性,不得依据处置方难以获得的更好商业信息来认定处置价格不合理;
  5.要注意合理价格本身有正常的区间范围,谈判能力的强弱对最终交易价格有相当的影响,不能一律以合理价格区间的最大值作为评判价格合理与否的标准;
  6.要考虑到市场对银行抵债物资的压价心理导致的正常价格下浮;
  7.要考虑到处置紧迫性压力造成的抵债物价格的正常下浮。
  第三十一条 处置责任的追究
  因处置不及时而造成多支出保管费用、抵债物损坏、丢失或大幅跌价等损失的,由处置责任人承担责任;
  因处置过程未作到充分的公开透明导致处置价格不合理的,由处置方案制定人承担责任;
  在处置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发现要移交国家司法部门或行内纪律监察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定义与解释
  (一)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我行接收的用以抵偿我行债务的各类非货币财产和财产性权利,既包括根据《中国银行以物抵债业务会计核算手续》规定,已经纳入有关会计科目核算的资产,也包括虽然尚未纳入有关会计科目核算,但银行已经依据有关协议或法律文书取得了实际控制权的资产。
  (二)本办法所称处置,是指银行将前款所述资产的所有权、处分权让渡给第三人的行为。
  (三)本办法所称易变现物是指:
  1.家用电器、五金产品、电子产品、纺织品等普通消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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