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请办理我行代收付业务的个人客户。
第二章 新业务报备原则
第六条 各分行自行开发的代收付业务新品种,需在推出前向总行零售业务部报备,报备材料包括:开办业务的管理办法或操作规程及总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需要总行提供开发支持的代收付业务新品种,项目开发前需向总行零售业务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客户需求、产品功能、目标客户、潜在市场规模、同业现状、预计开发成本、预计运营成本、预计收益。
二、系统业务需求书,需求书内容中必须对业务需求目的、业务功能实现方式、业务操作流程、业务核算科目、业务使用凭证、清算报表格式等提出具体要求。
第八条 各行向总行报备的自行开发的代收付业务新品种,总行应在收到分行报备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各分行向总行提出开发支持的代收付业务新品种,总行应在收到分行申请报告后的2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九条 各行接到总行的答复后,开办前应向当地同级人民银行报备。
第十条 各分行向总行报备的代收付业务新品种,由总行汇总后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报备。
第三章 代收付业务协议
第十一条 所有代收付业务开办前,业务主办行应与委托单位签订代收付协议书,协议书需经本行法律部门或法律顾问审核认可后,由主办行所属支行以上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代收付协议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协议各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二、业务名称、业务合作范围及实施方式;
三、协议各方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四、手续费的收取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资金清算方式;
六、争议解决方案;
七、协议期限和生效方式;
八、各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 我行个人客户申请办理代收付业务(需要建立对应关系的代收付业务)时,应签订银行与客户双方协议或委托单位、银行、客户多方协议,协议书明确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