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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国内结算损失款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国内结算损失
款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2年8月30日 中银结[2002]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进一步规范国内结算业务损失款项管理工作,根据总行财会部《中国银行损失款项管理办法(试行)》(中银财〔2002〕140号)文件规定,总行制定了《中国银行国内结算损失款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下发你行,请速转发辖属机构遵照执行,并注意以下事项:
  一、对今年已报总行备案核销的损失款项,各行应按照本《办法》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上报核销。
  二、将中国银行国内结算业务损失款项季报表(62A表)改为中国银行结算损失款项核销统计表(年报)。
  三、今年各行所发生损失款项均按照本《办法》执行。原《中国银行国内结算损失款项申报核销实施办法》(中银结〔2002〕11号)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

中国银行国内结算损失款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内结算损失款项的管理,规范结算损失款项申报核销条件及程序,总结分析结算损失形成原因及经验教训,减少我行结算资金损失,依据《支付结算办法》及《中国银行损失款项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垫款是指我行在经营过程中垫付的可能发生资金损失的款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结算损失款项是指办理对公业务过程中所发生的结算损失,包括汇票、本票、转账支票、现金支票、汇款、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项下的损失;存款证明、存款账户透支、结算串户;以及发生伪造票据、伪造证件等诈骗案件形成的损失。

第二章 垫款的审批与管理

  第四条 垫款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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