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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国内结算损失款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7.除此之外,损失发生行如获得保险赔偿,应先将所得保险赔偿金直接冲抵原损失金额后,再确定申报核销金额;如涉及收回抵债物品的,应先将物品拍卖或变卖所得直接冲抵原损失金额后,再确定申报核销金额;如涉及责任人赔款或罚款的,应先将责任人支付的赔款或罚款直接冲抵原损失金额后,再确定申报核销金额。
  第十二条 下列款项不得作为结算损失上报核销:
  1.未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2.企业已破产、关闭、解散,无法提供工商、税务、法院等部门相关证明材料;
  3.结算损失款项尚未最终确认;
  4.债务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不论何种原因,未按期偿还的款项;
  5.未采取任何手段进行追偿的资金损失;
  6.其他不应我行承担的资金损失。

第四章 损失款项的报告及统计

  第十三条 建立结算损失款项报告制度。凡损失发生或可能发生时,各行应于一个月内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及时向上级行业务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将本行追查的情况或事件的进展程度、采取的补救措施或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计划和打算,按有关规定上报至一级分行,直至该事件处理终结。如遇事件发生重大变更或变化时,应随时报告。
  第十四条 建立损失款项的分类统计上报制度。
  1.凡发生损失款项金额单笔超过50万元的,各行结算部门应每季上报“中国银行国内结算业务损失款项备案表”(附件1),一级分行汇总后,于每季次月7个工作日内上报总行结算业务部。
  2.凡核销损失款项金额单笔50万元以下的,各行结算部门应上报“中国银行国内结算业务损失款项核销统计表”(附件6),一级分行将全年核销损失款项汇总后,于每年12月10日前上报总行结算业务部。

第五章 申报核销的基本要求

  第十五条 结算损失核销要严格申报,会签审核。
  严格申报:指各级行在申报和审核结算损失款项时要严格按照总行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弄虚作假。各级行要层层把关,确保上报材料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会签审核:指每一笔结算损失都要经过各级行的结算部门、财会部门、稽核、监察、法律与合规和保卫部门共同审查,共同把关,并经主管行长签发上报。
  第十六条 结算损失申报核销要逐级申报,按单笔金额确定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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