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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国内结算损失款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逐级申报:指各级行对管辖范围内的结算损失款项首先要按照程序进行认真审核,符合条件的,再报送上一级行审核,逐级上报至总行。
  审批权限:单笔金额人民币500000元以内的,由一级分行确定审批权限予以审批。
  单笔金额人民币500000元(含500000元)以上的,需逐笔报总行审批。
  第十七条 结算损失申报核销要严格追究损失责任
  凡稽核或监察等部门认定结算损失款项的形成有人为责任的,要由监察或人事部门对责任人进行正式处理,包括经办人、复核人、部门负责人和机构负责人,上级机构负有严重失察或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也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有关责任人要采取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并罚,经济处罚根据结算损失款项由各一级分行自定处罚比例,并报备总行。
  第十八条 在首先保证结算损失档案管理的需要外,结算损失申报核销证明材料要尽可能以原件上报,不能上报原件的可报送复印件,但损失发生行要对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负责。复印件均应加盖损失发生行公章。
  第十九条 结算损失款项申报材料至少一式两份,一份由损失发生行作为重要档案保存,另一份逐级上报审查,若审查行认为需要的,也可要求增报。核销材料一律打印,不得涂改。材料按A4纸大小装订成册,申报材料封面按附件二印制(类别根据本办法第三条分类填写),材料顺序按附件三所示排列。

第六章 申报核销的必备材料

  第二十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结算损失款项,在向总行申报核销时必须提供以下审查材料(原件):
  1.结算损失款项核销申报表(具体格式见附件4)。损失发生行要如实、完整地填写表中要求的内容,并签注填表和复核人员姓名。各级审查部门要签署审查意见,并签字加盖公章。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违规违纪行为,应将有关情况报送同级监察部门处理。
  2.结算损失款项申报核销报告。
  一级分行、损失发生行均应分别编写“结算损失款项申报核销报告”。
  其中:损失发生行报告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损失发生及经过的详细描述;
  (2)本行所采取的追偿或补救措施及结果;
  (3)损失发生金额、受偿金额(经济处罚、追索款项、赔偿金额等)、最终损失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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