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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国内结算损失款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4)对相关责任人处理意见或情况。
  一级分行报告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对损失发生行损失发生的经过的详细描述及认定;
  (2)对损失发生行所采取的追偿或补救措施及结果认定;
  (3)对相关责任人处理情况;
  (4)对损失发生金额、受偿金额(经济处罚、追索款项、赔偿金额等)、最终损失金额的认定;
  (5)损失形成原因分析、经验教训及整改措施;
  (6)“中国银行结算损失内部审查表”(格式见附件5)。
  3.责任人处理文件。涉及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应上报对有关责任人的处分、处罚决定或其他处理文件,含行政处分和(或)经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结算损失款项,在申报核销时必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复印件):
  1.若涉及司法程序,还应出具司法机关的判决书、裁定书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等。
  2.证明此项损失最终未获受偿或仅获部分受偿的有关材料。
  3.若涉及收回抵押品变现的,需提供受偿财产清单及入账凭证。证明确应由我行承担此项损失有关材料。
  4.损失发生时的相关原始凭证,转入“741应收及暂付款项”科目核算的借方凭证,收回受偿金额时“741应收及暂付款项”科目贷方凭证及相关收据的复印件,准许超限额列入“741应收及暂付款项”科目的批复。
  5.损失发生时上报的损失报告及备案表。
  第二十二条 凡涉及企业破产的结算损失款项,除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损失证明材料(复印件):
  1.破产裁定书;
  2.财产清算及分配报告;
  3.破产终结裁定书;
  4.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证明;
  5.我行受偿财产清单及入账凭证。
  第二十三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结算损失款项,除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损失证明材料(复印件):
  1.预留印鉴、伪造印鉴或真、假身份证的式样;
  2.公安、司法机关及其他有权部门鉴定证明;
  3.被骗客户书面材料。
  第二十四条 根据结算损失款项的实际情况,除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分别提供以下损失证明材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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