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企业存款
证明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银司[200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不断完善我行各项业务的管理工作,加强企业存款证明的管理,规范各行企业存款证明的操作,总行特制定《中国银行企业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行要严格按照总行制定的业务管理办法,规范企业存款证明的业务操作。
二、各行要按照总行规定的格式印制《企业存款证明申请表》(见附二)。
三、《企业存款证明》(见附三)由总行统一印制并按各行的计划下发。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负责其辖内各行企业存款证明业务的管理工作。
五、各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果遇到问题,请及时将意见反馈总行公司业务部。各行见此文后,可将所需的《企业存款证明》的数量上报总行总务部凭证科:FAX:66594166;Tel:66594171。
特此通知。
附:一、中国银行企业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二、企业存款证明申请表(略)
三、企业存款证明(略)
2002年7月29日
附一:
中国银行企业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存款证明业务的管理,对客户提供优质服务,规范企业存款证明的格式及其业务的操作,特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存款证明是银行为企业存款客户出具的其在银行各类账户账面余额的书面证明,此证明并不具备质押、担保作用。任何人不得将《企业存款证明》用做担保、质押之用。
第三条 办理企业存款证明业务的机构:中国银行各分理处及其以上机构均可为其存款客户办理本业务。
第四条 办理企业存款证明业务的对象:凡是在中国银行已经开立了各类企业存款账户的企业存户,因业务需要,均可到其开户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开具企业存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