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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对公柜台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开放式基金
代销业务对公柜台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银司[2002]31号 2002年7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规范我行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对公柜台交易,加强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特制定《中国银行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对公柜台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现发送你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

中国银行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对公柜台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银行开放式评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的发展,规范此业务对公柜台交易行为,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及对公存款、支付结算业务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中国银行办理开放式基金代销的对公业务包括:开户、销户、认购、申购、赎回、分红方式选择、客户资料变更、非交易过户、冻结、解冻、撤单、查询及经批准的其他基金业务。
  第三条 开放式基金代销对公柜台交易应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银行应为投资者保守账户秘密。投资者自担风险。

第二章 交易规则

  第四条 经批准的中国银行分理处以上(含分理处)联机的营业机构均可办理开放式基金代销对公柜台交易。
  第五条 凡在中国银行开立人民币活期结算账户的社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均可办理开放式基金相关业务。
  第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是指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的机构,其主要职责为:进行基金资产投资运作,负责基金资产的财务管理,促进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及其他与基金资产有关的经营活动。目前基金管理公司兼做注册与过户登记机构,管理客户基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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