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赎回
第二十八条 赎回是指客户自愿卖出一定数量的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赎回交易实行“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份额赎回指客户以持有的基金份额为单位进行赎回申请。赎回基金的价格为未定价格,由基金管理公司在开放日次日公布。
第三十条 当基金交易账户状态正常的情况下,才能够做基金的赎回。客户办理赎回需按照基金招募说明书上公布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认真填写《中国银行开放式基金赎回申请书(单位)》,加盖单位预留印鉴,交银行柜员办理。客户赎回委托份额不得超过其基金交易账户有效可用份额。赎回基金份额超过2000万份时,须经主管授权。
第三十一条 银行柜员应以合理审慎的原则认真审核客户的委托资料,并进行业务处理,打印受托回执交客户,电脑系统将对相应的基金份额作冻结处理。
第三十二条 在规定的清算交割时限内,赎回成交的基金份额从客户基金交易账户中扣除,相应赎回款项划入资金账户,银行柜员应客户要求打印成交确认书;赎回委托未成交,电脑系统自动将未成交份额作解冻处理。
第三十三条 赎回业务在遇巨额赎回的情况时,可受理客户的顺延赎回申请。顺延赎回是指在开放式基金单个开放日如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根据有关规定10%限额内的赎回申请,应按每个账户占申请总额的比例分配给申请人,超过10%以上的赎回申请可延迟办理,客户对延迟办理的部分可在以后的开放日连续进行赎回,直至申请份额全部赎回为止。
第六章 撤单
第三十四条 撤单交易主要用于客户当日认购、申购、赎回等申请交易进行撤销处理,但银行应根据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契约、基金招募说明书等确定是否办理撤单交易。
第三十五条 撤单交易必须完全撤单,不允许部分撤销原交易委托。
第三十六条 客户办理撤单手续,须出具加盖预留印鉴的单位公函,并将原受托回执交还银行柜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