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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资产处置项目尽职调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资产处置项目
尽职调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中银全[2002]44号 2002年8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规范我行不良授信资产、投资资产及闲置固定资产处置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总行制定了《中国银行资产处置项目尽职调查工作规程》,现发送各行执行。对于执行中出现的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资产保全部反映。
  特此通知。

  附:

中国银行资产处置项目尽职调查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行不良授信资产、投资资产及闲置固定资产处置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提高处置项目的决策水平,防范处置决策风险,提高处置效益,根据总行党委关于建立良好公司治理机制的精神和《中国银行资产处置委员会条例》、《关于进一步明确风险管理部门和资产保全部门职能分工的通知》等要求,并参照《中国银行总行尽职调查小组工作规程》,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凡需经过资产处置委员会审议的处置项目(包括以物抵债项目、抵债资产变现项目、减免利息项目、股权转让项目、削债项目、闲置固定资产处置等资产处置项目)必须进行尽职调查,尽职调查意见独立于业务发起部门的初审意见,与业务发起部门的初审意见一同送资产处置委员会作审议参考。

第二章 尽职调查小组组成及人员资格

  第三条 承担处置项目尽职调查的部门,应根据处置项目特点组建尽职调查小组进行尽职调查,并指定一名主审人员,负责尽职调查工作的组织和审查,其他人员作为会审人员参与项目的尽职调查。
  第四条 小组人员一般为3~5人,至少3人,一般应由具备信贷或财会、法律等方面业务专长的人员组成,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尽职调查或提供书面专业意见,供小组参考。
  第五条 主审人员应当具有三年以上信贷或财会、法律等专业方面的实际工作经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会审人员应当具有一年以上银行工作经验,外部专家应有相关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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