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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资产处置项目尽职调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第三章 尽职调查小组工作职责

  第六条 尽职调查小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在业务发起部门对处置项目方案初评及有关部门初审的基础上,对方案做独立的、进一步的再调查,重点是调查项目的可行性、最优性、风险因素及可控性等,形成独立的尽职调查报告,供资产处置委员会审议参考。
  第七条 尽职调查小组人员,不分主审人员或会审人员,都有独立表达审查意见的权利,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尽职调查报告以多数意见为准,但不同意见应在报告中反映。
  第八条 尽职调查小组人员应客观、公正、准确地提出审查意见,应在尽职调查报告上签字,并对本人提出的意见负责,对因尽职调查小组人员的主观原因而造成的失误和损失,尽职调查小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尽职调查要点

  第九条 资产处置项目在尽职调查时应把握以下要点:
  1.处置方案的可行性,包括法律上的可行性、操作上的难易程度等;
  2.处置方案的最优性,包括不同处置方案的比较,实施成本与收益比较等;
  3.处置方案的合规性,包括处置程序、手段、中介选择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方案实施的主要风险因素及可控性,风险防范措施等;
  5.处置损失或收益分析等。
  第十条 尽职调查应根据资产处置项目的性质和特点,对业务发起部门工作尽职方面的可疑点、问题点进行重点调查。尽职调查应不局限于业务部门的资料来源分析,从第二视角审查业务发起部门对资产处置项目初审的尽职情况。

第五章 尽职调查的工作分工及程序

  第十一条 不良授信资产处置项目及投资资产处置项目由资产保全部门做尽职调查,闲置固定资产处置项目由财会部门做尽职调查,其他处置项目根据管理部门的不同,由相应部门进行尽职调查。
  第十二条 承担尽职调查的单位要与业务发起单位相分离,业务发起单位和尽职调查单位同属一个部门的,要在部门内实行职能分离,确保尽职单位与业务发起单位的独立性。
  第十三条 尽职调查部门受理业务发起部门的处置项目后,要在一个工作日内尽快组成尽职调查小组,并确定主审人员,做好尽职调查工作的安排。尽职调查的具体方式由小组自行决定,可视项目情况分别采取分头书面审查、开会审议或现场评估等方式。尽职调查小组可与客户见面,对资产处置项目可进行现场调查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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