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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协作的指导意见

  (二)加强证券交易所与派出机构之间的监管互动和信息交流。证券交易所与派出机构应当明确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职责。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实施全程督导和一线监管,保持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合规性审查的独立性,重点监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完善全方位、实时性、规范化的监管措施,督促上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派出机构在持续监管中,应重点关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以及是否履行对期后事项的承诺等,必要时采取巡回检查或专项核查等方式进行现场监管。
  证券交易所和派出机构应交流监管信息,建立相互通报制度,形成监管互动。证券交易所和派出机构均应指定专人负责日常信息沟通,建立实物文件和电子信息交流平台,保持密切联系,实现监管资源共享,发挥各自的监管优势,主动配合监管,协调监管措施。对于重大突发事件或重大问题的性质判断,可通过上市部协调处理,避免因推诿和争议,贻误处理问题的时机。
  (三)建立上市公司诚信记录的评价和使用制度。派出机构在持续监管中,应重点监督、检查上市公司实际运作与披露情况的一致性和履行承诺的信用状况,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及变更状况,执行证券法律法规、会计制度准则的情况,据此建立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的中介机构的诚信记录档案和违规污点累计制度,并以此作为派出机构对上市公司再融资申请出具监管意见的主要内容,在上市公司向我会报送发行申报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报送上市部。实现上市公司日常监管与再融资审核的有机结合。在建立健全诚信记录档案的基础上,推动形成证券市场的信用评价体系,逐步发挥市场的监督和约束力量。
  三、加强对上市公司监管协作的协调、指导工作
  上市部负责指导、协调派出机构之间、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之间的监管协作工作。对涉嫌重大违法违规的投诉、举报,上市部应当及时组织、督促有关派出机构进行专项核查,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以异地派出机构为主、属地派出机构为辅进行专项核查。
  上市部应建立监管协调制度,组织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监管协调会,研究处理上市公司暴露的倾向性和突发性问题,分析对高风险上市公司的监管措施,在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之间合理分解监管任务和目标,现场指导监管协作工作,增强对上市公司重大突发事件的可预见性,增加程序性保证,避免上市公司风险的突然暴露和集中爆发,保持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
  四、加强跨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形成综合治理的外部环境,促进上市公司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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