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再造善本工程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2002年7月31日 文计发[2002]31号 文化部、财政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华再造善本工程的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和《中华再造善本工程实施方案》,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再造善本工程专项经费(以下称专项经费)是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再造善本出版和相关管理工作的补助经费。
第三条 专项经费必须按照《中华再造善本工程实施方案》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规定范围以外的支出。
第四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应接受文化、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经费申报与管理
第五条 专项经费实行“专项申报、逐项核定、专款专用、集中支付、跟踪反馈”的管理办法。
第六条 按照《中华再造善本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每年7月底前,出版单位提出经费预算,报编纂出版委员会同意后,向工程规划指导委员会申请下一年度经费。
第七条 工程规划指导委员会与出版单位签定协议或下达任务书的同时,由文化部社会文化图书馆司提出拨款申请,经文化部主管部长批准,由文化部计划财务司向财政部申请将当年经费预算的10%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拨付给出版单位,作为预付资金。
第八条 样书通过验收后,由文化部社会文化图书馆司提出拨款申请,文化部计划财务司按照工程进度和协议金额向财政部申请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专项经费余款。
第九条 已批准出版的书目,在一年内未出版的,工程规划指导委员会可将该书目相关经费收回或批准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条 工程规划指导委员会每年按照专项经费的5%提取管理费。
第十一条 管理费开支范围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