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审会议费;
二、专家交通费、审稿费、劳务费;
三、审计检查费;
四、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编纂出版委员会费用在出版成本中列支。
第十三条 底本费用由出版单位和提供底本的单位协商确定,纳入出版经费预算,报工程规划指导委员会批准。
第十四条 出版单位应采取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印刷和制作单位。
第三章 纳入的管理
第十五条 再造善本所得销售收入,由出版单位和工程规划指导委员会按照3:7的分成办法进行分配。
第十六条 底本提供单位应得的销售收入,由出版单位在所得分成中与底本提供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销售收入由出版单位单独核算,于每年7月底前,与工程规划指导委员会结算。
第十八条 工程规划指导委员会将分成收入纳入下一年度预算,用于对再造善本工程的补助。
第四章 经费监督与检查
第十九条 用款单位在年度出版任务完成后,应将本年专项经费使用情况报工程规划指导委员会审核。
第二十条 每年第一季度,工程规划指导委员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出版单位上年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文化部和财政部。
第二十一条 凡属下列行为之一的,工程规划指导委员会将取消并收回已核准专项经费,同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虚报出版补助经费预算;
二、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
三、挪用专项经费;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国家财产和资金损失和浪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