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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交易暂行规则

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交易暂行规则
(2002年9月5日 农银发[2002]13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的正常进行,维护客户和代理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客户是指接受并遵守《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交易规则》,与中国农业银行签订《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交易协议书》(以下简称《代理协议书》),委托中国农业银行为其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从事黄金交易业务的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
  第三条 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人)是其客户的代理人。
  第四条 代理交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宗旨,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采取自由报价、撮合成交、集中清算,统一配送的交易方式。
  第五条 本规则所称代理黄金交易业务是指代理人接受客户的委托,按客户的指令买卖黄金,并与客户办理相应的资金清算和黄金实物交割等手续的行为。

第二章 交易地点和交易时间

  第六条 客户从事黄金交易的地点是指经中国农业银行总行批准,为客户提供有关代理黄金交易服务的支行及支行级营业机构。
  第七条 周一至周五接受委托(国家法定假日除外)。交易时间为上午10∶00——11∶30;下午13∶30——15∶00。(如交易所变更交易时间,按交易所的变更时间执行)

第三章 代理交易品种、质量

  第八条 交易品种为黄金、白银、铂。
  第九条 黄金交易品种为标准牌号Au99.99、Au99.95、Au99.9、Au99.5四种和金币。白银交易品种为标准牌号Ag99.99、Ag99.95两种。
  第十条 黄金交易品种的标准重量为1千克、3千克和12.5千克的金锭和法定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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