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总金额低于10万元的软件外购、承包开发、合作开发可以通过竞争性谈判确定合作厂商。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三条 软件对外合作应由项目的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报告应说明合作的目的、用途、方式、费用预算等内容。
第十四条 报告经使用部门、信息科技部门和财务部门会签,主管行领导审核批准后进行软件对外合作。
第十五条 由项目的主管部门提出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的候选公司厂商名单,报集中采购办公室。
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办应对候选厂商进行资质审核,参与我行软件购置的厂商应有合格的资质证明,具有一定的技术实力和较高的同业信誉度。
第十七条 招投标和竞争性谈判的工作流程,按《
交通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办理。
第十八条 招投标和竞争性谈判的结果应报主管行领导确认,由主管行领导授权主办部门负责人签署合同,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第五章 费用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费用预算由项目组编制,经信息科技部门初审后由财务会计部门复审,报分管行领导审批。项目经费预算一经确定,不得随意突破,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追加,应在项目开发期内按项目费用预算审核程序上报审批。
第二十条 外购软件的费用应根据合同确定的付款方式,以及信息科技部门关于软件使用年限的函进行结算。
第二十一条 承包开发或合作开发的项目所需的资金根据确定的预算、合同有关条款及项目开发进度分次付款。
承包开发的费用应在我行业务部门与信息科技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根据合同确定的付款方式,以及技术部门关于软件使用年限的函进行结算。项目尚未验收合格前,累计支付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