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开发外协技术人员的劳务费用凭项目组长出具并经主办部门负责人审核的外协技术人员考勤表,按照合同条款定期结算。最后一笔合同款项应在项目验收合格之后支付。
第二十二条 费用结算时,软件供应商或合作开发公司应提供税务发票,经主办人和主办部门的负责人共同签字。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一个月内办理项目决算,并对项目费用(成本)执行情况作总结分析。项目决算经财会部门批准后按合同规定进行资金清算。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外签署软件购置合同,应充分维护我行利益,保证我行在软件运行方面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 购买软件一般应只购买软件在我行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权,厂商应保证向我行提供的软件不存在版权纠纷。
第二十六条 外购软件应符合我行安全运行的要求,为此软件供货厂商应提供相应的软件安全证明,并承诺承担软件本身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二十七条 外协厂商专为我行承包开发的软件,软件版权归我行所有,外协厂商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未经我行同意,不得提供给其他用户使用。
第二十八条 项目合作开发应以我行的技术人员为主,外来的技术人员为辅。系统的核心部分和系统的安全控制部分必须由我行的技术人员进行设计开发,外来技术人员不得涉足软件的核心机密。
第二十九条 合作开发项目,我行应指定专人对开发环境进行管理,对合作方技术人员应建立档案资料以备查考,并实行资源访问控制,防止技术机密泄露。
第三十条 承包开发和合作开发的软件,厂商及其技术人员应向我行提供程序源码和完整的技术文档资料。
第三十一条 所有外购的软件、我行与厂商合作开发的软件及委托开发的软件都必须在本行信息科技部门备案存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