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S(2002) 1012-2
附:四
个人质押借款类合同文本的使用说明
《个人质押借款申请审批表》(ABCS[2002]1012-1)
适用范围:专供自然人办理质押借款申请和贷款人调查审批时使用。使用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由借款申请人如实填写其基本情况及申请内容,并亲笔签字。
2.“借款申请人”与“出质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出质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若干人。
3.由银行填写的“贷款金额”、“期限”、“基准利率”和“利率浮动幅度”应由调查责任人填写。
4.调查意见栏填写质押凭证的真实性、有效性、核押、止付等情况。对不超过授权的,可不填写审查意见,由本所(柜)审批责任人在审批意见栏表明具体意见并签字;对超授权的,由本所(柜)填写审查意见,上一级审批责任人签署审批意见。
《个人质押借款合同》(ABCS[2002]1012-2)
适用范围:本合同专用于自然人以本外币定期存单或凭证式国债等权利凭证作质押担保的借款合同。对以存单和凭证式国债外的权利凭证出质的,在“其他事项”条款中约定或由一级分行制定标准补充条款作为合同附件,以粘单方式处理,加盖骑缝章,并在“其他事项”条款中注明。考虑到尽可能简化手续,又有一定的前瞻性,目前是按借款人与出质人不是同一人为前提设计的,但不影响借款人与出质人是同一人时使用。自然人申请质押贷款时,申请人应提交存单或国债凭证等权利凭证,并填写《个人质押借款申请审批表》,待办妥止付手续并收到《质押凭证止付通知书》回单后,再行签订《个人质押借款合同》。使用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根据《个人质押借款管理办法》规定,对多张存单的,以最迟到期日的存单确定贷款到期日。如需提取到期存单归还部分贷款,应视为提前还贷,亦需实行利随本清。
2.第七条操作中注意的问题:
(1)关于到期质押凭证,对未约定自动转存的存单,原约定存期为存单到期日。对已约定自动转存的存单,出质时未逾原定存期的,原约定存期为存单到期日;对已逾原约定存期的,本转存期的到期日为存单到期日。
(2)“对应付未付利息,按执行利率计收复利”在本合同项下“复利”指借款期限内的应收未收利息,自贷款到期之日起,按逾期利率计算复利。
(3)对于处置存单归还贷款后剩余款项的处理,合同条款以较为宽泛的条件约定,在实际业务中依据现行规定,分别按提前支取和对逾期存单要求,对存单计付利息。A.出质人亲自办理提前支取的,对未到期存单按部分提前支取办理。可按原存单存入日、原存期、原定利率出具新存单;B.对逾期存单,除存单到期本息外,还应对抵偿贷款本息款项按原存单到期日至实际支取日的天数计算活期利息。
3.附表质押凭证清单中“出质人”栏应填写存单或凭证式国债记名人;“存款行”栏填写存单或国债凭证的签发行;“凭证种类”按定期存单或××年×年期国债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