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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抵债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银行抵债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银全[2002]21号 2002年5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加强对我行抵债资产进行及时处置是减少损失和提高资产流动性的客观要求。为促进和规范抵债资产处置工作,防范抵债资产处置过程中的道德风险,最大限度回收不良资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总行有关规定,总行制定了《中国银行抵债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现将《办法》发送你行,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

中国银行抵债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为促进和规范抵债资产处置工作,防范抵债资产处置过程中的道德风险,最大限度回收不良资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以物抵债业务会计核算手续》、《中国银行抵债资产变现损失核销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国内机构抵债资产处置工作。
  处置抵押物、质押物及法院查封资产的,可以参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银行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低值易耗品等自用资产的,按照总行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将抵债资产转为本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低值易耗品的,按照总行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海外机构抵债资产处置工作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在有关管理办法出台前,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但本办法中与当地监管法规不一致的规定除外。
  第二条 及时原则
  抵债资产处置工作应坚持及时原则,不得为掩盖损失或出于其他考虑而人为拖延变现。
  第三条 公开透明原则
  抵债资产处置工作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原则,注意防范道德风险,严禁搞暗箱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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